辽宁轻微车祸如何处理

在辽宁省发生轻微车祸时,处理方式通常包括自行协商处理和报警处理两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协商处理,但需满足以下条件:①仅造成财产损失;②无人员受伤或死亡;③不涉及第三方责任。如果达成一致,当事人可直接处理;如无法协商,或有疑问,一定要报警。报警时,应立即通知当地交管部门,并在事故现场保留完整证据,如拍摄现场照片、记录伤情和财产损失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本法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和车辆。第二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四十六条: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应当依照本法以及有关刑事、民事等法律的规定进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第四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可能的情况下,将伤者送到医疗机构救治,并报告事故情况。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的,有关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财产损失赔偿问题。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警。超过24小时未报警的,不再承担管辖交管机关的对第三方责任认定义务。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自行协商处理或调解结果,依法作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自行协商处理或调解结果,作出责令赔偿的具体裁量,可以参考有关民事赔偿标准。当事人对赔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和被害人。当事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的,对其不予处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和被害人发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和被害人收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三条: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各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认书》。第五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被保险车辆或者其他保险对象,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费用的同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保险情况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参与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第五十五条: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保险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当事人有过错的,保险人可以向该当事人追偿。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收集、保存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毁坏、移动现场标志等作案工具或者破坏现场。第五十七条: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方面是当事人系被kidnapping、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另一方面是当事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事故责任,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或者裁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并将这些文件交给当事人和被害人。这些文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移交案件给有关刑事审判机关处理。当事人或者被害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第五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申请查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和相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答复,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六十条: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依法开庭审理。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请上级人民法院复核。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力度,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系统,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供科学依据。第六十三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规划、规范制定和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机关的统一部署和本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具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第六十四条:本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行车道、人行道等公共交通设施,供车辆、行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通行。本法所称的“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可以上道路行驶的运载工具。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作为动力的车辆,包括汽车、卡车、公共汽车、摩托车等;非机动车是指没有动力装置、依靠人力或畜力驱动的车辆,如自行车、手推车、三轮车等。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驾驶员”,是指实际操作车辆并控制其运行的人,包括汽车驾驶员、摩托车驾驶员以及其他运载工具的驾驶者。驾驶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和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取得驾驶资格,并在驾驶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第六十六条:本法所称的“行人”,是指在道路上步行的人员。本法对行人的行为规范、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旨在保障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六十七条: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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